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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法律顧問說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單位的用工成本與用工風險大大提高,社會各界對此已有廣泛認識。那么,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才能盡量降低用工成本與用工風險?我認為,除了單位利用政治手段、利用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外,還要盡量依法規(guī)范用工。這樣可能會增加一定的用工成本和工作量,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1)降低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率;(2)降低經濟補償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xù)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爭議處理和工傷認定工作中經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7條**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但《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什么意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鐵飯碗”,“終身制”的,很多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了解,下面武漢法律顧問將為您詳細講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jù)包括: 1、《勞動法》*20條*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
中小企業(yè)法律服務網(wǎng)教HR如何判斷勞動爭議案件的勝算把握
對于HR來說,發(fā)生勞動爭議是較頭疼的了;被員工告上法庭,不免讓人倒吸一口涼氣!平日里聽你指揮的員工,現(xiàn)在把你告到法庭,平起平坐在公堂之上,你不但不能再對他發(fā)號施令,而且相關的企業(yè)管理制度等都將受到法律的質疑。也有的員工來時信誓旦旦,讓他簽合同、協(xié)議時,他眼也不眨一下全盤接受,是夠爽氣的;可走時也爽氣,管你說他違約還是缺德,給你來個“黃鶴一去不復返”,如果主動追究他們的責任,這官司能贏嗎? 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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