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新加坡商標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議定書。 1、商標的構(gòu)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shù)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注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
美國商標與中國商標雖均為10年有效期,但美國商標有一點不同,在注冊后*5-6年之間需要提交使用宣誓和相關使用證據(jù)。很多企業(yè)在注冊了美國商標之后,很可能未注意到注冊后的使用宣誓,而使自己的商標未到10年有效期便因未提交宣誓而無效。 美國商標法律對提交*5-6年使用宣誓有兩種規(guī)定:一種是直接僅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證據(jù),一種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證據(jù)的同時提交“不可爭辯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時同時提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商標應在下列期間具有使用事實: 1. 自申請日起3年內(nèi),須提出**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于期限內(nèi)提出,如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會被自動放棄;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標已獲準注冊,該注冊商標會被視為自動撤銷。 2. 自注冊日起5年內(nèi),須提出*二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提出則商標自動撤銷。商標注冊人應在注冊滿5年后(有1年寬限期,即為注冊
兩者的定義不同 商標許可:商標合法持有人通過向國家商標局備案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稱為商標使用許可。根據(jù)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持有人可以**商標使用費,被許可人則可**按照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quán)利。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品質(zhì)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 商標轉(zhuǎn)讓:商標轉(zhuǎn)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nèi),依法定程序,將商標**權(quán)轉(zhuǎn)讓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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