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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jīng)理”可以不是施工單位的員工,代表施工單位接受材料商供應建材,應由施工單位承擔付款責任
“項目經(jīng)理”可以不是施工單位的員工,代表施工單位接受材料商供應建材,應由施工單位承擔付款責任案例總結:(1)首先這里的“項目經(jīng)理”是加引號的項目經(jīng)理,其本質上屬于施工單位在某一工程項目的負責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受委托人。這樣的項目經(jīng)理在法律屬性上有權代表施工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承包合同、結算協(xié)議、簽證文件,甚至加蓋項目部章、收取工程款、接受建材商供應建材,其引起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付款責任,應當由“項目
關于合同中的從給付義務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上述提及為從給付義務,但如果買賣雙方咋合同當中有明確的約定,“先開票后付款”,則雙方應當遵行該等約定,開票就成為主給付義務,如賣方未開具發(fā)票則買方可以行使抗辯權,主張未開票不付款。另外,對于一些特別的情況的從給付義務,如果一方違約未履行,則嚴重影響合同的交易目的或合同的順利履行,守約方不僅可以主張違約責任,甚至可以主張解除權。如賣方向買方供應鍋爐,但無相應的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chǎn)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shù)让裆淌掳讣?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chuàng)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yè)資格。2007年執(zhí)業(yè)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租賃的房屋及附屬物出現(xiàn)損壞、或需修復的情況,應當由誰來承擔維修義務?
租賃的房屋及附屬物出現(xiàn)損壞、或需修復的情況,應當由誰來承擔維修義務?答:首先看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約定由誰來承擔即應由誰承擔。如果沒有約定的,則應由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但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上述規(guī)定的維修義務。
公司名: 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人: 徐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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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北京昌平城北佳蓮時代廣場1座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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