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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田某大學畢業(yè)后就留在了上海,至今在上海工作已近有10年。較近她找了一份在某公立醫(yī)院的工作,雖然醫(yī)院在招聘簡介上寫明要求想招聘一位“老中醫(yī)”,但經過與院長、人力資源主管面談后,院**對小田還是比較滿意,最后雙方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起,職務為婦產科醫(yī)生。 雖然在入職的時候小田已經告訴醫(yī)院的招聘人員,她學的是中醫(yī),但在她入職不久還是被從中醫(yī)部門調到西醫(yī)
是不是所有遺產都可以繼承,并不是這樣的,有些遺產一定不能繼承,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 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個人保險代理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確認,以及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工傷認定成為社保部門工傷認定工作中的新問題。保險公司與個人保險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個人保險代理人“談業(yè)務”中受傷,是否算工傷? 汪某明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他外出見客戶時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當場死亡。他的父親汪某圣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為汪某明是×××保險深圳分公司的員工,未
婚姻法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懊{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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