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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建設工程價款**受償權行使期間的起算點為應當支付工程款時本案要旨:建設工程**受償的對象是工程折價或者**價款,而工程需折價或者**的前提是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當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已屆履行期時,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應主張**受償權才有意義,故建設工程**受償權宜從發(fā)包人應付工程款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審計結論、財政評審意見作為結算依據的相關問題20.**投資和以**投資為主的
執(zhí)行異議之訴制度(三十一)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管轄*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頒布后,*了《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是執(zhí)行*。在起草《解釋》的過程中,對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管轄*爭議很大。不少同志提出一個問題,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根據《民事訴訟法》*33條*1項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
關于包庇犯罪分子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犯罪的問題*三十條 辦理包庇犯罪分子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及相關規(guī)定予以定罪量刑。*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包庇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販賣、運輸、制造的犯罪分子;(二)窩藏、轉移、隱瞞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數量相當的的;(三)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數額達到當地當
馬某某搶劫一審刑事判決書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刑事判決書(2019)魯0213刑初67號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院。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中專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1992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199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3年4月25日因盜竊被青島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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