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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刑 事 判 決 書(2018)魯0213刑初542號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院。被告人曹某某,男,生于山東省青島市,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3年被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0月被青島市市北區(qū),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被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判處拘
融資理財公司內部形成“資金池”的,能否認定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解釋》*1條*1項規(guī)定的“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針對的是行為方式,但過于模糊。實踐中,大部分作為中介機構的融資公司本身不吸收、不使用資金,只是幫助他人(用資方)吸收資金,那么其幫助他人吸收資金又該如何認定呢?根據(jù)《解釋》*1款*2項規(guī)定“通過媒體、推介會、、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只要融資公司采取
出資方式依照新公**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chǎn)作價出資,因此股東出資有兩種形式,包括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1、貨幣出資貨幣出資好理解,就是出錢嘛。貨幣具有支付、結算的功能。我國的法定貨幣為幣,以外幣出資的,需折算成幣。2、非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包括有形資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非貨幣資產(chǎn)必須具有合法性、可評估性和可轉讓性。簡單理解就
企業(yè)之間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問題裁判依據(jù):《高*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應予支持。《*共和國合同法》*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公司名: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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