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于2003年11月25日進入原告某公司工作,雙方于2008年12月31日簽訂了期限為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被告擔任某門店的電腦主任職務。2008年9月13日被告在原告舉辦中秋促銷活動期間,在征得了業(yè)務部賀財務部的同意后,以團購形式向某公司銷售30臺某**電腦。時候被告因工作失誤未按照原告的規(guī)定辦理團購申請單。2010年4月6日原告進行了通報,
案例: 鄭生和賣房人姚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6萬元。但該中介謊報房屋實際建成年代,因?qū)嶋H房齡較老,導致鄭生的貸款年限不如當初預計的長,月供數(shù)額得提高。較終鄭姚兩人協(xié)商后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姚生部分損失。鄭生問是否不應支付6萬元中介費。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中介與鄭生簽訂居間服務合同,雙方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鄭生如實報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提醒 簽合同前看清中介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現(xiàn)在大多數(shù)的二手房買賣,都是通過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進行的。很多普通的老百姓一般都認為,通過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進行的二手房交易,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就會為整個二手房交易流程負責,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雖然是會協(xié)助買賣雙方進行二手房交易,但是在三方簽訂的《二手房房屋買賣及居間合同》中,一般會約定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僅是提供居間服務,促成雙方的交易,當買
婚姻法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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