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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guī)范》對注冊和備案檢驗有何變化?
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2019年9月10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guī)范》(以下簡稱《規(guī)范》),著力解決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資源分配不均,重認定*、輕事后監(jiān)管等化妝品注冊備案檢驗工作弊端?!兑?guī)范》于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新《規(guī)范》帶來哪些變化?本文將進行簡單分析。注冊備案檢驗機構管理變化原由國家藥品監(jiān)管部門對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的資格進行認定,現改為取得化妝品領域的檢驗檢測
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1.虛假、夸大和**化的詞語。 2.醫(y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y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3.醫(yī)學名人的姓名。 4.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6.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7.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在命名依據中應有說明
化妝品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 1.生產企業(yè)名稱、地址應與申請表一致。產品名稱應與申請表保持一致。 2.內容應確保同時出現生產和銷售兩項且為已銷售的銷售證明文件,而非“允許”銷售證明文件生產和銷售證明為外文的應譯為規(guī)范中文,并由中國公證機構進行中文譯文內容和原文內容致的公證。若不能提供原件則提供的復印件需由出具機構或中國大**認證。 3.境內委托境外生產的產品*提供生產和銷售證明。 4.多個產品共用一
1.產品中文名稱應與申請表一致,漢語拼音名應正確。 2.產品中文名稱應當符合《化妝品命名規(guī)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3.命名依據中應提供申報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屬性名具體含義的解釋。約定俗成的、習慣使用的化枚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例如精華素、精華、口紅、唇彩、唇釉。 4.產品中文名稱中若有表明產品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tài)以及含顏色、色號、氣味、適用發(fā)質、膚質或特定
公司名: 北京鑫金證國際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聯(lián)系人: 夏顏
電 話: 0574-87648738
手 機: 15901557478
微 信: 15901557478
地 址: 浙江寧波海曙區(qū)人壽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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